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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和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三)租赁住房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七)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积金中心审核;
(四)公积金中心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提取额度和期限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和期限,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职工以欺骗、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退还,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上是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时,职工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向公积金中心咨询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公积金中心也应做好服务,为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